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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滕**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滕和连与被上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芷江**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芷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赵**、滕和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赵**、滕**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对此,现评析如下:

在本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6月23日以土地使用权继承为由申请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年6月25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同时颁发了两个麻国用(2014)第7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一证书未填写使用权类型,另一证书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上诉人认为该证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故而认为该证属于有瑕疵的权利证书,要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为其更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上诉人的要求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由原颁证机关采取补正措施。故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越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赵**、滕**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滕**要求撤销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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