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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柳**楠木坪四一八金矿因与沅陵**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沅陵县柳**楠木坪四一八金矿因与沅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沅陵县柳**矿区合仁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怀中行终字第61-1号行政裁定,将本案中止诉讼。上诉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沅陵县柳**楠木坪四一八金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沅陵县柳林汊楠木坪四一八金矿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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