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陈**、陈**诉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陈**、陈**、陈**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陈**、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陈**、陈**、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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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