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伍**诉被告怀化**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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