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辰溪县**有限公司诉被告辰溪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辰溪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辰溪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辰溪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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