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张*不服被告怀化**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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