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易*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某某、陈某某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于伟、蒲**和双流**理局、四川省**成都片区管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肖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