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诉被告成都**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陈*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张*、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和成都**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贺**和双**政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和四川**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保意与成都**管理局、绿地集团成都锦**有限公司、成都精**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