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发诉被告双流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贺*发以本案婚姻登记已经变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宗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宗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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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张*、王**和成都**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和成都**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汤*和四川**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保意与成都**管理局、绿地集团成都锦**有限公司、成都精**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成都**管理局、绿地集团成都锦**有限公司、成都精**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某某与金堂县公安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