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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成都**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行初字第8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起诉时所提诉讼请求为撤销被上诉人成都**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新都房管局)对被上诉人陈**的房屋登记并注销该房产证,同时要求判决新都房管局为黄**本人颁发房产证。对于上述主张,黄**起诉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此黄**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黄**的起诉并无不当,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不予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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