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成**管理局、第三人绿地集团成都锦**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精**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邓**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