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诉被告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汤*系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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