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张**、张**诉被告成都市**产管理局及第三人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张**、张**、张**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张**、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张**、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