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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诉被告安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诉被告安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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