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向*诉被告安岳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以被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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