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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秀花与湟中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夏**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秀花与被告湟**人民政府、第三人夏**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秀花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秀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秀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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