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甘秀花与被告湟**人民政府、第三人夏**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秀花以暂且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甘秀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秀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秀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门源县苏吉滩乡察汉达吾村等4村民委员会与门源县政府吕**草原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门源县苏吉滩乡察汉达吾村等4个村民委员会与门源县人民政府杜**草原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门源县苏吉滩乡察汉达吾村等4村民委员会与门源县政府朵加羊草原行政登记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门源县苏**牧民委员会等与门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布周拉草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门源回族自**牧民委员会等诉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裁定书
门源县苏**牧民委员会等与门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杨**草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恒大**限责任公司与何**、赵**房屋行政登记行政二审裁定书
原告门源县苏**民委员会、燕麦图呼村民委员会、药草梁村民委员会、苏吉**员会与被告门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代才华草原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门源县苏**民委员会、燕麦图呼村民委员会、药草梁村民委员会、苏吉**员会与被告门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沙永忠草原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门源县苏**民委员会、燕麦图呼村民委员会、药草梁村民委员会、苏吉**员会与被告门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加羊草原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