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吉林市**限责任公司、陈*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吉林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葛**、楚**等五人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李*丰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杨**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刘**、杨*、杨*、满**、杨**、杨*宝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曾凡柱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上诉人关延喜诉被上诉人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