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鹿鸣春饭店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鸡国土征字2014(梨)第43号征收令,通知被执行人单位于2014年11月15日前缴纳土地使用费用3484.00元,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到期后未按征收令的要求按时履行。本院经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鸡西**源局申请执行鹿鸣春饭店行政征收一案,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