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鸡**务局与鸡东县华清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鸡东县水务局申请执行鸡东县华清池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6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1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标的,将申请执行标的更改为5000元。被执行人鸡东县华清池于2015年1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履行给付义务5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6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