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鸡东县水务局与迎春浴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水务局申请被执行人迎春浴池行政征收一案,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迎春浴池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8日,鸡东县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水务局作出的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水务局鸡水缴字(2015)5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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