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与孙**社会抚育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赵*社会抚育费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527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赵*给付社会抚养费8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赵*外出打工,住址不明在户籍地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宣城市宣**育委员会宣计征决(2014)527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