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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于2015年5月6日以被执行人蔡**、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龙**决字(2015)第10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对被执行人蔡**、蔡**征收社会抚养费91262元,并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龙海市海澄镇人民政府缴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龙卫计征决字(2015)第10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蔡**、蔡**。被执行人蔡**、蔡**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蔡**、蔡**依法送达龙卫计征催字(2015)第1010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书。被执行人蔡**、蔡**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龙卫计征决字(2015)第1010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蔡**、蔡**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蔡**、蔡**必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社会抚养费91262元;

三、被执行人蔡**、蔡**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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