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董**、董**等与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董**、董**等65人诉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行政征收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董**、董**、董**及委托代理人贾**,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65人诉称:2005年3月12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拟开发权属原告的土地,2006年开始征收原告的土地。因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向宿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8年,案经**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但原告对土地权属、土地补偿等持有异议,被告的征收行为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未发布征地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支付征地补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属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牛口村集体所有,并非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土地,也不是个人土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行为合法,已依法予以补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06)1号文件批准征收牛口等村土地140.003公顷。当时牛口村辖六个村民小组,其中第五、第六村民组对部分征收土地的权属问题与牛口村发生争议,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处理,作出埇政行(2007)05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确权属牛口村集体所有。第五、第六村民组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2007)宿中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第五、第六村民组不服,提起上诉。安徽**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查明该争议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2008年2月20日,向第五、第六村民组送达了(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第五、第六村民组的诉讼代表人董**、董**、董**、董**收到了该判决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00年3月8日施行的《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董**、董**、董**从2008年2月收到(2008)皖行终字第0015号行政判决书,已知道该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存在,后于2015年5月5日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已超过2年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董**、董**等6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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