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枞征决(2014)1795号行政征收决定,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老五、吴**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老五、吴**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690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老五、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老五、吴**银行存款6906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