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月**展中心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月**展中心诉被告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南京月**展中心于2015年9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月**展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月**展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发展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