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金诉被告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余*金于2015年10月1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凤台县人民政府与王**、王**、王**、吴**等39人土地行政征收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陆*、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宋*、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赵*、蔡*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王*、李*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枞阳县**育委员会与王老五、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枞阳县**育委员会与汤*、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南京月**展中心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庆超进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