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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超进与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超进诉被告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庆超进于2015年9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超进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超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超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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