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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2015年8月14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马*、委托代理律师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商开发建设“天都新城”小区范围的商品房,在与原告商签征地补偿安置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强制征用原告所在大秦庄村民小组2.55亩土地;为迫使原告等拒签农民就范,达到征地效果,被告指使供电部门将原告住宅的供电线路剪断,停止原告的住宅供应生活用电;被告强征原告土地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其实施强征行为无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强制征用的2.55亩承包土地。

原告提交证据一组:耕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206号,发包方和县历阳镇城北村经济合作社,承包方勤西村民小组张**)。

被告辩称

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涉案土地是和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征用,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层报安徽省省政府批复。被告不是征地主体,只是协助县政府办理征地相关事务;2、涉案土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用并征收;3、原告所在的勤西组已依法取得土地补偿,和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与原告所在的历阳**勤西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协议补偿到位,原告已领取相应补偿款。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申请用地单位为和县人民政府);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和县2007年第二年年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7)449号);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4、和县历阳镇城北村勤西组部分领款明细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和县人民政府为用于城镇建设,经巢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层报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转用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2007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07)449号批复,同意在和县历阳镇境内转用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原告张**所承包土地属于此次土地征收范围。2015年7月29日原告张**诉至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返还原告被强制征用的2.55亩承包土地。庭审中,法官向原告释明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仍然坚持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对原告张**组织实施土地行政征收行为的机关是和县人民政府,且和县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县政府与历阳**勤西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故原告起诉和县历阳镇人民政府,属错列被告,且原告拒绝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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