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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县属**限公司与当涂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当**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当**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当涂县**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当涂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当**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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