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含山县**育委员会与濮*、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计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员会于2015年4月25日对濮*、姚*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含征决(2015)第0624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濮*、姚*征收社会抚养费59530元。限于2015年5月24日前持该决定书到县卫计委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卫计委提出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县卫计委将视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不缴纳的,将按**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

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县卫计委作出的含征决(2015)第0624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含征决(2015)第0624号行政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县卫计委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含征决(2015)第0624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含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含征决(2015)第0624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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