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超纲诉被告和县乌江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庆超纲于2015年9月2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庆超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庆超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庆超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枞阳县**育委员会与王老五、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枞阳县**育委员会与汤*、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福建省长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丁*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梅**与天长**办事处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