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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史**以案外达成协议,问题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原告史**所诉是因征收补偿引起,可适用调解,且其双方在案外已达成协议。该撤诉申请系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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