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徐*、黄*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835号行政征收决定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在中**银行024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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