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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葛**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葛**行政征收土地纠纷一案,亳国土征字(2013)第2号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书、(2013)谯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和(2015)亳行终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亳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强制执行权,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所以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于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9月26作出的亳国土征字(2013)第2号责令交出征收土地决定:限期领取补偿款,交出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并腾空房屋,准许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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