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姚**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张**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许**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漳浦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行政裁定书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郑**行政裁定书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黄**行政裁定书
龙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李**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