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铭程、谢**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谢**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漳州市芗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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