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徐**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5)第105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27日(南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变更为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多次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尚有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5583元至今未能执行到位。为此,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3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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