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行执审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44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行政征收决定书送达程序有问题,申请人申请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4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李*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纠纷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武*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纠纷上诉一案行政判决书
提丽椿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纠纷上诉一案行政判决书
黎**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纠纷上诉一案行政判决书
吴*与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纠纷上诉一案行政判决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阮**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邓**、李**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安仕江、冯**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蒋**、黄**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黄奕、卢**行政征收案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