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阮**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阮**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阮**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35,200元,承担执行申请费428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卢**长期在外务工,阮**在家抚养孩子。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凤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110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卢**、阮**应当继续履行案件义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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