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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75人与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政府、四川省仁寿县珠嘉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75人诉被告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政府(以下称仁寿县政府)、四川省仁寿县珠嘉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珠嘉镇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以u0026amp;amp;ldquo;双方已就争议达成谅解,认为无再诉讼之必要u0026amp;amp;rdquo;为由,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等75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7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等7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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