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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茂怀诉务川都濡镇政府、第三人龚**等其他纠纷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怀诉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龚**、龚**、陈**、刘**其他纠纷(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申*怀以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哄闹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u0026ldquo;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u0026rdquo;和第二款u0026ldquo;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u0026rdquo;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故原告申茂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茂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申茂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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