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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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