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王**、董*与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恒**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浙江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欧**有限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欧**有限公司与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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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金华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华**有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