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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原告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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