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金华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4元,由原告高**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王**、董*与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金华市**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恒**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颜**与浙江保**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欧**有限公司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万**限公司与应扬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与金华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金华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华**有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兰溪**假有限公司与章*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