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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天津市**装加工厂、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小彬诉被告天津市**装加工厂、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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