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小彬诉被告天津市**装加工厂、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孔**与天津市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天津市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路**与天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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