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天津**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已经注销,主体不存在,须另行起诉债务主体,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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