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于广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于广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446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终结执行,后于广河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1400元、诉讼费170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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