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天津**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3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在被告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尚欠部分未支付。2015年5月25日原告等6人向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等6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为由,作出宝劳仲不字(2015)第02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未予受理,原告遂提起诉讼。

另查,原告曾于2015年5月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9620元,诉讼中被告提供了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天津**限公司车间工资表,2014年3-12月”,该工资表中载明“陈**出勤32(天)、月工资100(元)、应发工资3200(元)、实发工资3200(元)”,后原告撤诉。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原欠工资款9620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另承包被告公司班组的案外人承诺支付2000元,上次诉讼中被告主张尚欠3200元并提供了上述“工资表”,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实际提供了劳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报酬。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加盖被告公司印章的工资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天津**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陈**劳动报酬人民币3200元。

(上述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坻中心支行;账号:9052301010010000727636)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执行时间同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