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褚**等与天津森**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等62人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等62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118833元、诉讼费3900元、执行费1755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债权228639.5元,现其债权尚未处理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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