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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江西省**有限公司、S322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波诉被告胡*雄、江西省**有限公司、S322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份与5名工友在被告S322线桂东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工地务工三年,因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拖欠被告胡*雄二年的工资未付,造成原告无法按时领取工资。截止2013年底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8,000元,被告桂东县S322省道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该项目业主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判令: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资48,000元;二、被告支付误工费及交通费合计4,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当事人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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