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湘西自**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湘西自**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吉*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湘西自**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黄**工资44000元,负担诉讼费用45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湘西自**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7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湘西自**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吉法执字第2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黄金彪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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