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湖南省**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诉被告湖南省**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湖南省**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原办公场所及厂房无留守人员,法定代表人何克状非本县人不知去向,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公告费汇款手续,导致本案不能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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