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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公司与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龙山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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